招標人無視異議,投標人怎么辦?為保障異議人的合法權益和招標項目的實施進度,招標人應當在投標人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暫停招投標活動,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開標異議應當現場答復),招標人處理不當的: (1)投標人有權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進行投訴,要求監督部門責令改正。 實踐中,招標人對異議不做回應的原因較為復雜,一方面可能招標人有意為之,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招標人出于自身理解限制而無法給出適當的處理方式,例如投標人提出有關某中標候選人存在業績弄虛作假的異議并提供了合理懷疑的證明材料,但招標人和評標委員會評標時缺少相關的查證手段,貿然決斷又可能面臨中標候選人的質疑,此時,招標人和投標人均可以向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由行政監督部門依法查核后作出認定。 (2)如招標行為屬于法定必須招標的情形,招標人不對異議進行處理的行為影響中標結果,且無法進行補救或糾正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重新評標。 法律規定:《投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款 招標人不按照規定對異議作出答復,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響中標結果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投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